(2017)闽05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施晓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56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晓东,男,1991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晋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晓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闽058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施晓东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五元并责令退出盗得的上述无法估价之赃物(电动车电池三个、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4代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液晶电视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酷派牌手机一部、废铜十一斤、联想牌电脑一体机一台),发还给被害人刘某电动车电池三个、文某人民币七百元、陈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尹某苹果4代手机和三星手机各一部、曹某电脑主机一台、蔡某液晶电视一台、肖某人民币一千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周某人民币二百元和酷派牌手机一部、张某废铜十一斤、王某联想牌电脑一体机一台、彭某人民币六百二十五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晓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施晓东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施晓东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晓东撤回上诉。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刑初字3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