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济南鸿泰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鑫顺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鸿泰华丰机械有限公司,长春市鑫顺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956号原告:济南鸿泰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张书生,总经理。被告:长春市鑫顺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泽明,总经理。原告济南鸿泰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鑫顺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鸿泰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鸿泰华丰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鸿泰华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济南鸿泰华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