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德加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德加商贸有限公司,刘德根,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衢州市德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南湖东路1幢402-2室,组织机构代码:75396348-5。法定代表人刘德根。被执行人刘德根,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刘明,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衢州市德加商贸有限公司、刘德根、刘明(2017)浙0803执50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案执���标的为人民币26263.9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