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盼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盼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783号原告:李盼龙,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98号。负责人:杨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李盼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盼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盼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盼龙负担。审判员 朱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