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4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成立与李云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立,李云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4民初62号原告王成立,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乌伊岭区。被告李云亮,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乌伊岭区贮木场退休工人,现住乌伊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立诉被告李云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成立承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悦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