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文与李存期、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李存期,张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819号原告:李文,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李存期,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张玉芳,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李文与被告李存期、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悠悠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李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李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