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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周明、吴芳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吴芳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80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农民,住泰和县。被执行人吴芳栋,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周明与被执行人吴芳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芳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黄为美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7547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芳栋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吴芳栋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6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陈 娟审判员 : 刘 健审判员 :陈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承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