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岩万恩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勐海县林业局,岩万恩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24号公诉机��勐海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勐海县林业局。组织机构代码01523704-3。法定代表人马杰,勐海县林业局局长。地址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景管路248号。诉讼代理人李宗翠,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系勐海县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股工作人员,住云南省勐海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岩万恩,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勐海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6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万恩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勐海县林业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廷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勐海县林业局的诉讼代理人李宗翠,被告人岩万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起,被告人岩万恩为了种植作物,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到布朗山乡曼囡村小组附近的国有林内进行砍伐林木,并在所侵占的林地内种植经济作物。经鉴定,涉案地块权属为国有,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砍伐面积6.2亩,?活立木蓄积17.9909立方米,损失的活立木蓄积价值5,397.27元。���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传唤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国有山林权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鉴定聘请书、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万恩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擅自将国有林地内的林木砍伐,造成活立木蓄积损失17.9909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勐海县林业局请求判令1、依法追究被告人岩万恩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岩万恩自行铲除非法种植的��作物,被毁林地面积6.2亩,不得继续占用;3、被告人岩万恩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5,397.27元。被告人岩万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表示其愿意赔偿国家损失,不再继续占用国有林地。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岩万恩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囡村小组附近的国有林内砍伐林木,并在砍伐的林地上种植茶树。经鉴定,涉案地块权属为国有,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砍伐面积6.2亩,?损失活立木蓄积17.9909立方米,价值5,397.2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系2016年12月21日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接到举报后,于2017月1月6日立案进行侦查。2、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岩万恩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3、抓获经过、传唤证,证实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7年1月6日将被告人岩万恩传唤至勐海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的事实及经过。4、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11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机关依法将涉案的砍刀一把,予以扣押在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国有山林权证复印件、证明,证实被砍伐林地的权属为国有及被告人岩万恩未到勐海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林地变更相关手续的情况。6、鉴定聘请书、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林地权属为国有,面积6.2亩,活立木蓄积17.9909立方米,价值5,397.27元,并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岩万恩的情况。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砍伐林地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8、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岩万恩对其砍伐的林地现场、砍伐林木使用的工具砍刀进行指认的情况。9、证人岩应恩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岩万恩擅自砍毁国有林地并种植经济作物的事实。10、证人岩腊温、岩甩应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岩万恩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将���地砍伐后用于种植经济作物的事实经过。11、被告人岩万恩的供述,证实自2013年起,被告人岩万恩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到国有林内砍伐林地并种植茶树的事实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万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擅自砍伐林木,造成活立木蓄积损失17.9909立方米,价值5,397.27元,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勐海县林业局提出自行铲除非法种植的农作物,被毁林地面积6.2亩,不得继续占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的规定,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行铲除非法种植的农作物,被毁林地面积6.2亩,不得继续占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勐海县林业局提出自行铲除非法种植的农作物,被毁林地面积6.2亩,不得继续占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勐海县林业局提出的被告人岩万恩赔偿国家经济损失5,397.2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万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万恩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岩万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勐海县林业局赔偿国家经济损失5,397.27元(已赔偿)。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勐海县林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李广才人民陪审员 谢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程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