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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孙谕馨与于广全、王国民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广全,王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异35号案外人孙谕馨。申请执行人于广全。��执行人王国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广全与被执行人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孙谕馨于2016年10月2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谕馨称,我院查封的安达市利鑫明苑3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系其于2016年5月10日购买的,并已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法院因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款而查封上述房产。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于广全与被执行人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2016年8月10日查封位于安达市利鑫明苑3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认为,案外人孙谕馨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购买安达市利鑫明苑3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并已实际办理入住手续交付了全部价款。该房产所有权已归案外人孙谕馨所有,故案外人孙谕馨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安达市利鑫明苑3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的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