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民初69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付贺与北京陶钰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贺,北京陶钰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6955号之二原告:付贺。被告:北京陶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号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674695476。法定代表人:朱晓陶。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号*座*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振,该公司员工。原告付贺诉被告北京陶钰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换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原告在本案中留存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记载的地址邮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等法律文书给原告,该邮件于2017年3月20日被退件。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原告身份证登记的地址邮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等法律文书给原告,该邮件于2017年3月30日由他人签收。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记载原告应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补充预交本案受理费。原告逾期未补充预交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付贺负担。审 判 长  陈 莹审 判 员  吴振滨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