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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洪祖文、洪翠菊、洪天富、洪丽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洪祖文,洪翠菊,洪天富,洪丽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韩光聚,行长。被执行人: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祖文。被执行人:洪祖文,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洪翠菊,女,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洪天富,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洪丽园,女,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洪祖文、洪翠菊、洪天富、洪丽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洪祖文、洪翠菊、洪天富、洪丽园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