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152号原告: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西林县。被告:宋某某,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以其愿意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不必要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绍东负担。审判员 李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何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