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秀梅与被执行人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梅,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83号申请人高秀梅,女。被执行人常江,男。申请人高秀梅与被执行人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常江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高秀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39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月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常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秀梅与被执行人常江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常江共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41574元,当庭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31574元;二、申请人高秀梅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390元,执行费485元由被执行人常江承担。现申请人高秀梅已领取10000元给付款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常江已交纳受理费390元及执行费4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执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秀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