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慧通与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通,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漆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民初707号原告李慧通,男,汉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孙志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昌,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南环路872号。法定代表人罗全富。委托代理人张江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漆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号卖场二11层1120号。法定代表人吴锦达。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慧通诉被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漆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变更诉请和对三被告撤诉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慧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慧通负担。审判员 吕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苑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