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立家工贸有限公司、周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立家工贸有限公司,周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立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连根。被执行人:周黎明,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立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周黎明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已收到周黎明的执行款44798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黎明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承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