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洪聪哲与张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聪哲,张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920号原告:洪聪哲,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锋,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举,男,1990年1月8日出生。原告洪聪哲与被告张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聪哲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聪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聪哲撤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原告洪聪哲已预交),由原告洪聪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