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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项某与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913号原告:项某,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某,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与被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在法定期间内不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又不申请司法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项某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