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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爱梅、周胜军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梅,周胜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1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梅,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郭岗,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系李爱梅的前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胜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李爱梅因与被上诉人周胜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限李爱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周胜军支付维修客厅、主卧室天花板的费用9285元;二、限李爱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周胜军支付租房费用700元;三、驳回周胜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李爱梅负担。李爱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天棚与外墙多处裂纹、漏水才是导致周胜军家房屋墙面霉变的根本原因。周胜军没有鉴定证明是李爱梅家漏水导致周胜军家墙面霉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周胜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李爱梅提交了双方房屋的照片,其主张楼顶和外墙存在渗水的情况,属于开发商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李爱梅应否承担周胜军房屋受损所造成的损失。李爱梅于二审提交的照片显示双方房屋渗水的情况,但并不足以证明渗水的原因。虽然鉴定因周胜军未缴纳鉴定费用而终止,但根据双方确认的房屋受损情况、自然规律及日常生活法则,并且李爱梅确认其阳台曾经在下雨时因为地漏堵塞而积水,可以认定周胜军的房屋受损是李爱梅房屋的阳台、客厅积水下渗所导致。原审判决认定李爱梅应向周胜军赔偿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租房的费用,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李爱梅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爱梅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嘉律谢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