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6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杨与被告南京赤兔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南京赤兔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民初6230号原告:王杨,1979年12月19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南京赤兔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幢33022室。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杨与被告南京赤兔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兔马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兔马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完整提供赤兔马公司自2016年2月2日至目前止的财务账薄(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股东。被告自2016年2月2日起至目前止,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经营协议的约定向股东提供过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原告曾于2016年9月18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提出查阅上述资料的请求,后来亦多次催问,但其均反复推诿,至今未予答复。故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杨撤回了要求被告提供财务账薄(会计账目)供其查阅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赤兔马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2日。同年11月7日,原告王杨与案外人徐某、陈某、孙某签订《股东协议书》一份,约定将被告赤兔马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100万元,上述签约四人为被告赤兔马公司的股东,股权比例分别为徐某51%、王杨36%、陈某8%、孙某5%。2016年1月18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确定被告赤兔马公司的变更申请已经该局登记,主要变更事项包含:原股东/发起人名称由吕慧娟、徐某变更为徐某、王杨、陈某、孙某。该部分事实,有股东协议书、《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各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杨作为被告赤兔马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赤兔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赤兔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公司自2016年2月2日至目前止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王杨查阅。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南京赤兔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 判 长 祝 怡人民陪审员 郑 正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