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胡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胡善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55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公平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97N。负责人:张国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唐尧,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有特别授权。被告:胡善文,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农商行奉节县支行与被告胡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农商行奉节县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商行奉节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商行奉节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