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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东兰县国土资源局、广西东兰县瀛泉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兰县国土资源局,广西东兰县瀛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224行审3号申请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继波,男,局长。被申请人:广西东兰县瀛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冶,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申请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兰国土资罚字[2017]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广西东兰县瀛泉木业有限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内容为由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黄明山审 判 员  覃运伟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福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