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石某敏偷越国(边)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82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石某敏,女。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亿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敏犯偷越国(边)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石某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报告人属自首。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3、目前被告人孩子无人照顾,较为可怜。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石某敏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石某敏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系被抓获,其不符合自动投案条件,不属自首。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判决 被告人石某敏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