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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吉水八都板鸭有限公司与艾细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吉水八都板鸭有限公司,艾细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642号原告:江西省吉水八都板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77585196X8地址:吉水县八都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冬根,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根,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艾细光,男,汉族,吉水县人,住永丰县。委托代理人:刘桂英,系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江西省吉水八都板鸭有限公司诉被告艾细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省吉水八都板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四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梅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