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升兰、陈廷杰等与王玉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兰,陈廷杰,王玉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498号原告:王升兰,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陈廷杰,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超,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香,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号。原告王升兰、陈廷杰与被告王玉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升兰、陈廷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