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吕长海与德州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海,德州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马黎岩,郭兴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908号原告:吕长海,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德州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33号。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被告: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107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坡,经理。被告:马黎岩,男,38岁,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郭兴友,男,52岁,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长海诉被告德州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马黎岩、郭兴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德州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马黎岩、郭兴友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德州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德州红日建材有限公司、马黎岩、郭兴友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书记员 赵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