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德全与黎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全,黎张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360号原告:赵德全,男,1990年2月1日出生,瑶族,个体户,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黎张辉,男,1995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轮胎修理工。原告赵德全诉被告黎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德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德全负担。审判员 刘助高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