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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德全与黎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全,黎张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360号原告:赵德全,男,1990年2月1日出生,瑶族,个体户,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黎张辉,男,1995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轮胎修理工。原告赵德全诉被告黎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德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德全负担。审判员  刘助高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