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欧东阳与陶斯曲、刘冬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斯曲,欧东阳,刘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斯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东阳原审被告:刘冬梅上诉人陶斯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1民初2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陶斯曲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系重庆市××区,故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