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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90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号、16号、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被告:张宁,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9元,减半收取6020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