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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长青与张树峰、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青,张树峰,于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918号原告:吕长青,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树峰,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被告:于晓东,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吕长青与被告张树峰、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吕长青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长青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长青负担。审 判 员  韩 冰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