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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莫某某。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被执行人:莫某某。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莫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莫某某在上诉期内已经对(2017)桂12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莫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莫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希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江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