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莫某某。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被执行人:莫某某。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莫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莫某某在上诉期内已经对(2017)桂12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莫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莫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希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江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