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谭宗宇与王宏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宗宇,王宏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谭宗宇,男,1945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宏社(曾用名XX社),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谭宗宇与王宏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宗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万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谭宗宇。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宏社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