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谭宗宇与王宏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宗宇,王宏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谭宗宇,男,1945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宏社(曾用名XX社),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谭宗宇与王宏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宗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万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谭宗宇。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宏社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