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谢创慧与蔡元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创慧,蔡元富,蔡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2558号原告谢创慧,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姚登群,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元富,男,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蔡桑霞,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桑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桑霞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创慧撤回对被告蔡桑霞的起诉。审审 判 长 胡 绍 峰人民陪审员 王 子 牛人民陪审员 夏 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恩欣(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