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守锟与任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守锟,任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1041号原告:叶守锟,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若霄,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希军,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德平,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叶守锟与被告任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叶守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任德平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5日,任德平以生活需要资金为名向叶守锟借款合计4.5万元,叶守锟现金出借4.5万元后任德平向其出具了借条。任德平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叶守锟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任德平已于2017年3月7日死亡,叶守锟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任德平不属于本案适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守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庄晗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洪燕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