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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392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徐见军、王德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见军,王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92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徐见军被执行人王德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1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德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德喜(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01的存款人民币3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东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怀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