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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卞秀芬与沈阳赛多纳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秀芬,沈阳赛多纳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345号原告卞秀芬,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梨树县。被告沈阳赛多纳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解令法,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秀芬与被告沈阳赛多纳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卞秀芬负担。审 判 长  彭进忠审 判 员  田柏青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