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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廖建辉与陈英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辉,陈英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414号原告:廖建辉,男,住广东省龙门县。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光,男,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建辉诉被告陈英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另行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建辉负担。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