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66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成,男,1980年7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居县。2015年8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1月12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12月2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同年12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浙102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张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成撤回上诉。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4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