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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永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峰,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峰,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息县城关镇北街息州。被执行人: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看杨路。法定代表人: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耿辉,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李永峰与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耿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永峰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耿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耿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永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