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志祥与陈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祥,陈百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801号原告:李志祥,现住镇赉县。被告:陈百灵,现住镇赉县。原告李志祥与被告陈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志祥、被告陈百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志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百灵立即偿还借款3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冬季,陈百灵在李志祥处借款33000元,因陈百灵一直未还款,故李志祥诉至法院。陈百灵辩称,与李志祥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李志祥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李志祥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录音录像光盘两张,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陈百灵质证称,为摆脱李志祥妻子的纠缠才答应一年还一万,且认为光盘内容不完整。本院认为,陈百灵仅为摆脱李志祥妻子的纠缠,才承诺一年偿还一万元钱的抗辩理由明显不成立,且陈百灵未提供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故本院对光盘予以确认;对李志祥提供的借据,系李志祥妻子自行书写,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冬,陈百灵在李志祥处借款33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现此款未付。本院认为,李志祥提供的光盘能证明其与陈百灵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其要求陈百灵偿还借款33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庭审中双方争议的交付借款的地点、时间及原因均不影响借款事实的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百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李志祥借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陈百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