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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6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天佑与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佑,王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6016号原告:吴天佑,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王彬彬,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原告吴天佑与被告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吴天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天佑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吴天佑负担。审 判 长 黄 田 中人民陪审员 吴 国 辉人民陪审员 上官连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达 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