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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梓晨诉被告阳丹、杨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阳丹,杨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560号原告:刘某,男,201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理人:刘启涛,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系刘梓晨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丹,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杨鑫,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住所地:什邡市亭江西路。负责人:吕先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梓晨与被告阳丹、杨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梓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丹、杨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梓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梓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刘梓晨承担。审判员 宋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