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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776号原告田某,女,汉族被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原告田某与被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诉称,其与家人住在某某路某小区,共同使用XXXXX宝马车一辆,原告系该车辆所有人,该车在小区停车场停放期间多次被人用锐器划损,原告试图通过监控查清原由,却发现其停车位置无摄像头覆盖,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安保义务导致其车辆屡次受损,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维修其车辆并赔偿车辆折旧费。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某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十六条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物业所在地为“某某路某号某某幢某单元”。本院认为,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某某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曹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