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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熊邦生、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邦生,吴海涛,吴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邦生,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家住新县。委托代理人:杨军,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涛,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自由职业,家住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岩,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经理,住新县。委托代理人:杨龙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邦生与被上诉人吴海涛、吴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熊邦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