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东海与XX会、杨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海,XX会,杨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414号原告:王东海,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XX会,男,36岁,汉族,通化市火车站职工,现住通化市。被告:杨德海,男,5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通化市。王东海与XX会、杨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东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王东海负担。审判员 盖希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