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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8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毛顺利与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顺利,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8072号、(2017)豫1702民初83号原告(被告)毛顺利,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崔晓波、娄欣(实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众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忠博,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毛顺利与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桂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毛顺利的委托代理人崔晓波、娄欣,被告(原告)吴桂桥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宫忠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毛顺利起诉并辩称,其于2011年12月起在吴桂桥煤矿处工作,吴桂桥煤矿一直未给其缴纳任何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个人放弃而免除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2015年3月、4月、6月和2015年8月份之后至今的月份吴桂桥煤矿未向毛顺利支付任何工资,吴桂桥煤矿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毛顺利支付过2015年3月、4月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015年8月8日,毛顺利在井下11205保采工作面正常工作时,由于截止阀飞出打到右脸脸颊,致使毛顺利受伤。事发当天被送到解放军一五九医院治疗,后于2015年10月26日经驻马店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174号),2015年12月31日经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又于2016年5月27日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八级伤残(豫劳鉴2016年3号)。毛顺利多次向吴桂桥煤矿索要工伤保险待遇,均遭到拒绝。因吴桂桥煤矿未按时发放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毛顺利申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超仲裁时效。请求判决:1、解除毛顺利与吴桂桥煤矿之间劳动关系。2、吴桂桥煤矿返还支付毛顺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5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8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373元。3、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83520元。4、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经济补偿金38280元。5、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拖欠的工资90480元。6、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82400元。7、吴桂桥煤矿为毛顺利补缴2011年12月至判决生效时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障金。被告吴桂桥煤矿起诉并辩称,毛顺利在吴桂桥煤矿工作期间以书面方式放弃了其缴纳社保的权利,吴桂桥煤矿不应再为其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且已超过了仲裁时效一年的法律规定。毛顺利系自愿离职,不是因为吴桂桥煤矿未为其缴纳社保,仲裁裁决以吴桂桥煤矿未为毛顺利缴纳社保裁决吴桂桥煤矿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毛顺利2015年受伤,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照2014年驻马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仲裁裁决按照2015年工资标准计算明显错误。吴桂桥煤矿在毛顺利停工留薪期间支付了部分工资,仲裁没有进行扣除,明显错误。毛顺利在2015年8月底就不到单位工作,仲裁裁决吴桂桥煤矿支付2016年3月、4月份工资11600.8元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吴桂桥煤矿为毛顺利参加了社会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保机构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过高,停工留薪期工资过高没有法律依据,且吴桂桥煤矿已于毛顺利受伤后至鉴定前支付了部分工资。经审理查明,毛顺利于2011年12月到吴桂桥煤矿工作。2015年8月8日,毛顺利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住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吴桂桥煤矿派人对毛顺利进行了护理。毛顺利出院后不再到吴桂桥煤矿工作。2015年10月26日,驻马店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驻人社工伤认字[2015]174号工伤决定书,认为毛顺利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5年12月31日,经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毛顺利因工伤残等级为伍级。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鉴定,毛顺利伤残等级为八级。毛顺利在吴桂桥煤矿工作期间,吴桂桥煤矿只为毛顺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2016年8月30日,毛顺利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解除与吴桂桥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吴桂桥煤矿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为由);2、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5280元;3、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0537元;4、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11880元;5、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停工留薪期工资83520元;6、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600元;7、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961元;8、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营养费3600元;9、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经济补偿金31320元;10、吴桂桥煤矿支付拖欠毛顺利的工资90480元。仲裁委经审理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驻劳人仲案字[2016]3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依法支持毛顺利与吴桂桥煤矿解除劳动关系;2、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一次性伤就业残补助金86168.42元;3、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停工留薪期工资29002元;4、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2016年3、4月份工资计11600.80元;5、吴桂桥煤矿支付毛顺利经济补偿金26101.8元;6、吴桂桥煤矿为毛顺利缴纳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经办机构核算);7、驳回毛顺利的其它仲裁请求。毛顺利和吴桂桥煤矿均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毛顺利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800.39元。毛顺利在诉讼中提交驻马店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出具的参保证明一份,内容为:吴桂桥煤矿毛顺利,2011年12月参加工伤保险至今正常参保。吴桂桥煤矿称毛顺利2015年3月、4月工资已在2016年发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毛顺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93.8元和鉴定费300元已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并发放到吴桂桥煤矿账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毛顺利于2011年12月到吴桂桥煤矿工作,2016年8月30日申请仲裁,以吴桂桥煤矿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与吴桂桥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毛顺利与吴桂桥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为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30日。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故吴桂桥煤矿应为毛顺利补缴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均不含个人缴费部分)。毛顺利请求吴桂桥煤矿为其补缴2016年8月以后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毛顺利的月平均工资为5800.39元/月,在吴桂桥煤矿工作4年零9个月,吴桂桥煤矿应当向毛顺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001.95元(5800.39元/月×5个月)。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毛顺利主张吴桂桥煤矿未为其发放2015年3、4、6月份工资及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吴桂桥煤矿辩称2015年3、4月份工资及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均已发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吴桂桥煤矿应为毛顺利补发2015年3、4、6月份工资,工资标准按毛顺利月平均工资5800.39元/月计算,计款17401.17元。毛顺利请求吴桂桥煤矿支付2015年12月31日后的工资待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劳动者在因工伤残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毛顺利的工伤等级应按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鉴定结论,即工伤八级。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毛顺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93.8元已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并支付到吴桂桥煤矿账户,故该款项应由吴桂桥煤矿返还给毛顺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遭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本案中,毛顺利于2015年12月31日初次定残,故其停工治疗期应为5个月,吴桂桥煤矿应支付毛顺利5个月的工资29001.95元(5800.39元×5个月)。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毛顺利构成八级伤残,申请解除与吴桂桥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应由吴桂桥煤矿向毛顺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驻马店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14.1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86168.42元(3314.17元×2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被告)毛顺利与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被告)毛顺利支付经济补偿29001.95元。三、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被告)毛顺利支付2015年3、4、6月份工资17401.17元。四、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被告)毛顺利返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93.8元。五、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被告)毛顺利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9001.95元。六、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被告)毛顺利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168.42元。七、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为毛顺利补缴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均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八、驳回原告(被告)毛顺利的其它诉讼请求。九、驳回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宋 方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