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毛遗松、汪达君申请执行王高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遗松,汪达君,王高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毛遗松,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汪达君,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王高智,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毛遗松、汪达君与王高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扣押了被执行人王高智所有的汽车,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运输款231300万元、案件受理费4770元、公告费600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