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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蔡露与沈阳世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忠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露,沈阳世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忠跃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6313号原告:蔡露,女,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珠,女,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世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侯士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刚,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忠跃,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露诉被告沈阳世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忠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1.4元,减半收取1360.7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蔡露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人民陪审员  董 理人民陪审员  马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