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建龙与陈贵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龙,陈贵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502号原告:罗建龙,男,汉族,自由职业,住株洲县。被告:陈贵权,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罗建龙与被告陈贵权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罗建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罗建龙自愿负担。审判员 文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肖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