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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建龙与陈贵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龙,陈贵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502号原告:罗建龙,男,汉族,自由职业,住株洲县。被告:陈贵权,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罗建龙与被告陈贵权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罗建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罗建龙自愿负担。审判员  文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肖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