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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业琼与陈益兴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川1781执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琼,陈益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业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陈益兴,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业琼与被执行人陈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业琼与被执行人陈益兴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业琼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