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潘华美、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华美,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张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潘华美,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古墩路413号201,组织机构代码:566089139。法定代表人张弦。被执行人张弦,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潘华美人民币319612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436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张弦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30481.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潘水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弘 关注公众号“”